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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开展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
发布时间:2018-6-26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3314

  为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印发通知,决定开展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人社部劳动关系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了本次评选表彰相关情况。

  为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2005年开始,原劳动保障部会同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全国部署开展了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并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进行了两次评选表彰。2011年8月,经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全国工商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召开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今年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工业园区推荐评选工作仍将由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部署开展。
  此次推荐评选表彰活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选树表彰模范企业和工业园区,充分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新成就,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创新和完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激发全体劳动者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值得注意的是,评选面向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拟表彰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50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50个。
  评选结束后,受表彰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将被命名为“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
  据了解,推荐评选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八项标准: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益;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等。
  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必须具备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和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两项标准。
  本次推荐评选按照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即企业和工业园区向所在地的县级或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申报;地市级三方机构对申报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初审,并向省级三方机构推荐;省级三方机构对地市级三方机构推荐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复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办公室推荐;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办公室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终审,提出拟表彰企业和工业园区,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接收和处理社会对评审结果的反馈意见。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报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返回省级三方机构重新审核,确有问题的,不再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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