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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发布时间:2018-7-7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   浏览次数:18945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社厅印发《自治区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界定了实施范围。即自治区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实施意见》规定了四种创新创业形式: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创新创业活动突出围绕创新这一主题,涉及的创业也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在政策要求上,主要体现在:采取挂职、参与项目合作、兼职等方式的,所到企业应与事业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须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专业相关;离岗创业的,须离岗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

《实施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创新创业的程序进行细化: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由事业单位选派,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新创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批准。各主管部门需将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及时向自治区或各地州市人社部门备案,便于宏观掌握专业技术创新创业整体情况。

《实施意见》明确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主要政策规定是:

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保留专业技术人员原编制、聘任岗位、工资、社保等待遇,享受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各项权利。挂职或合作期满应返回单位,可按照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减人减资相关手续。

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事业单位专技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减人减资相关手续。

离岗创业专业技术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一是保留3年人事关系;二是事业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障费用;三是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四是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五是对于离岗创业期满申请返回原单位工作的,按原聘岗位等级不降低的原则进行聘用。

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满,提出辞职创业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终止人事关系;对于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设置创新型岗位分两种情况,一是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创新岗位,创新岗位人选可从内部竞聘上岗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任职条件由事业单位确定;二是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外来优秀人才兼职,流动岗位人员工作突出,愿意留下长期工作的,事业单位可通过公开招聘、人才引进等方式为其办理正式聘用手续。

《实施意见》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和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方案,报自治区或各地(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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