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印发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凡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取消30天晚育假生育津贴,增加30天生育奖励假生育津贴。结合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的实行,在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相关待遇时,本市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交《北京市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再生育确认服务单》,外埠户籍参保人员需提交《北京市流动人口生育登记服务单》或《北京市流动人口再生育服务单》。政策调整后,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基础上,确保参保人员享受现有生育津贴待遇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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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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