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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7-13   来源:全国工商联   浏览次数:3978
人社部函[2018]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联 全国工商联
关于做好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推动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深入开展,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全国工商联决定开展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现就做好推荐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通过选树表彰模范企业和工业园区,充分展现党的十八大以来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新成就,大力弘扬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更好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创新和完善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协商协调机制,保障广大劳动者的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和社会权益,激发全体劳动者劳动热情、释放创造潜能,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推荐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推荐评选范围
  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包括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科技园区以及其他产业集聚区)。
  (二)表彰名额
  拟表彰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350家、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50个(名额分配见附件1)。
  三、推荐评选原则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严格执行评选推荐条件和程序;坚持三方共同评选推荐。
  四、 推荐评选标准
  推荐评选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应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表现突出、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单位。
  (一)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
  1.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规章制度健全。
  2. 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权益。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没有拖欠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执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法律规定,没有强迫加班、超时加班行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定期向职工公开社会保险缴费信息,职工参保率100%。
  3.全面执行劳动安全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有效预防工伤和职业病的发生,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执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定期组织健康检查,不使用童工。
  4.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依法签订和全面履行集体合同,集体协商程序规范;定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并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劳动生产率增长相适应。未建立企业集体协商机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
  5.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确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覆盖。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或以协商会、恳谈会等形式定期与职工代表(工会)进行沟通,及时了解并处理职工意见建议。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按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
  6.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制度健全。对劳动争议和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调处,无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7.重视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文化建设。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工教育经费足额到位。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关心职工身心健康。教育引导职工通过正当途径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8.企业党组织健全,作用发挥充分。坚持把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党的基层组织完善,在组织职工、宣传职工、凝聚职工、服务职工中尽职履责,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
  (二)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标准
  1.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实现覆盖。
  2.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劳动关系问题开展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2013年以来园区内无重大的劳动关系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发生。
  五、推荐评选程序
  (一)企业和工业园区向所在地县级或地市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申报。
  (二)地市级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初审,并向省级三方机构推荐。
  (三)省级三方机构对地市级三方机构推荐的企业和工业园区进行复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向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办公室推荐。
  (四)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办公室对各地推荐材料进行终审,提出拟表彰企业和工业园区,在全国范围内向社会公示,接收和处理各地对评审结果的反馈意见。对公示期满后没有异议的,报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返回省级三方机构重新审核,确有问题的,不再推荐。
  六、推荐评选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实施。为做好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选表彰工作,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立由执行主席组成的评审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审表彰工作办公室,全面负责和协调评审表彰工作。各地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把推荐评选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本地区推荐评选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区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参与评选的积极性。
  (三)严格执行推荐评选标准和程序。对推荐评选的企业和工业园区,各地区要把好法律规定关、职工意见关、部门核查关,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出表率的模范企业和工业园区推荐上来。推荐评选要统筹考虑各类企业,适当向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倾斜,合理确定各类企业的推荐比例,体现企业代表性。
  (四)做好申报材料和典型经验报送工作。各地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包括:“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见附件2、附件3);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证明表(见附件4)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对本企业申请的审议情况报告、本企业有效期劳动合同(任意一份)和集体合同文本复印件;本地区推荐评选工作情况报告。
  各地区报送的申报材料要经省级三方机构确认、盖章;被推荐企业的申请报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确定,并由企业和企业工会共同签署、盖章;被推荐工业园区的申请报告,应由工业园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共同签署、盖章。
  同时,请各地区报送1-2个“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经验材料,有工业园区表彰名额的地区报送1个“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经验材料。
  各地区报送的申报材料和典型经验,要求内容翔实、事迹突出、文字简洁。事迹材料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经验材料控制在4000字以内。
  请省级三方机构于8月底前将申报材料、经验材料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本一并报送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办公室。
 
  联 系 人:顾加佳  王卫  张建龙
  联系电话:(010)84201820
  传  真:(010)84202638
  电子邮箱:sfbz2018@163.com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转国家三方评审表彰工作办公室,邮编:100716。
 
  附件:1.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名额分配表
     2.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
     3.全国模范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
     4.申报企业有关情况证明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18年6月20日
 
  通知及附件下载:人社部函[2018]6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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