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训业务合作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及与贵机构所签合作协议条款,经研究,决定对所有培训业务合作机构进行备案登记,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1.与我中心直接签订培训业务合作协议、获得直接授权的机构(称其为“一级合作机构”)。
2.与我中心一级合作机构开展培训或招生业务合作的机构(称其为“二级合作机构”、“培训服务网点”或“学员推荐机构”)。
二、备案期限
自即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
三、备案办法
1.如实填写《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合作机构信息备案表》(可从官网下载),分别加盖备案申请机构(二级合作机构)及备案推荐机构(一级合作机构)的公章。
2.我中心审核通过后,将备案申请机构的主要信息录入我中心官网的“合作机构查询系统”,供公众查询。
3.对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一级合作机构对同一备案申请机构均提交备案申请的,由我中心认定其归属哪家一级合作机构,主要看其最近三个月的办证通道及办证数量。
4.对一级合作机构推荐的备案申请机构,如在近一年内没有作为学员推荐机构申办过证书,我中心暂不予以备案。
四、管理措施
1.自2018年11月15日起,凡是没有按规定填报《职业技能培训业务合作机构信息备案表》进行备案的机构,我中心将不再受理其推荐或培训学员的证书办理业务,也不认可其合作资格。
2.备案完成后,为确保业务工作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二级合作机构不得任意变更一级合作机构向我中心申办证书。除非有正当理由,在其递交书面申请获得我中心批准后,方可变更备案信息,并通过其他渠道向我中心申办证书。
特此通知。
全国工商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10日